主动回访受害企业,助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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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29     浏览量: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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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次来,主要是想听听公司对审判程序及判决结果方面的意见建议,同时也想了解公司在合规管理方面的情况。” 4月26日下午,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宣判后,随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海运带队到受害民营企业湖北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判后回访。


湖北某贸易有限公司系侯某某、柏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的受害企业。该案中,被告人侯某某借用他人身份,开办煤炭销售公司并实际控制公司账户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资金周转。2016年,侯某某利用他人联系湖北某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中间商促成煤炭贸易,考虑到不需要垫付货款、资金风险小、利润稳定等因素,该公司同意作为中间商开展该贸易,并安排业务员段某某负责具体事务。段某某在未认真考察煤炭货物的真实性情况下,即代表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货权转移证明,并交由公司财务开具销项专票,全部税额由柏某某等人实际控制的下游公司予以认证抵扣。2017年3月,国税部门发现湖北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游相关公司增值税发票异常,即约谈该公司,并告知上游公司走逃失联,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遂报案。后湖北某贸易有限公司依据税务部门通知,转出被告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造成该公司4700余万元损失。经过法院审理,依法对被告侯某某等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罚金,并判决从暂扣款中返还湖北某贸易有限公司已转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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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中,李海运认真听取了湖北某贸易有限公司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企业送达此案的司法建议书。他指出,湖北某贸易有限公司在该案贸易中处于“中间商”地位,未实际出资进行贸易而通过中间环节赚取“差价”利润,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希望公司能认真落实司法建议,加强企业内部监管,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强化涉税合规建设,防止发生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风险,避免企业因涉税问题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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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该案的处理非常细致,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判决中最大限度为公司挽回了损失,我对法院在此案中公正严明的司法态度和作风感到由衷钦佩!今后我们一定加强内部监管,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公司负责人郑某对案件处理表示肯定,并接受司法建议。


“公司现在经营怎么样?还有哪些问题需要我们帮助解决的?”“虽然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状况有所下滑,但是现在我们迅速调整经营策略,引入新科技,投资新能源,拓展国际市场,公司轻装上阵,发展前景光明。”李海运向公司负责人详细了解企业发展及经营管理情况,并就相关涉法问题提出建议。


此次回访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受害企业是随州中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益探索。日前,随州中院先后出台《关于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受害企业回访制度(试行)》、《全市法院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三个一”专项活动方案》,要求案件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及时回访审理的辖区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受害企业,听取受害企业对案件实体处理和审判程序方面的建议意见,接受企业监督;主动结合案件帮助企业分析经营管理漏洞,提出风险防控建议;全面了解判后企业发展情况,掌握企业经营问题,并就普遍性问题及时向市营商办汇报,争取支持解决,最大限度降低经济犯罪对受害企业发展的影响,帮助受害企业尽快回归健康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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