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案件办理公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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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9-06     浏览量:14199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案件办理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执行立案公开。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执行立案的条件、流程、执行费用标准、当事人权利义务、执行风险等内容。

执行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执行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公开。执行案件受理后,应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案件承办人和联系方式,告知合议庭成员、本级法院执行违纪监督电话。

案件执行中更换合议庭成员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三、执行财产查控、处置和分配公开。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或依职权调查后,应将调查结果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措施时,应制作裁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执行中委托鉴定、评估、拍卖或者变卖时,应依法程序公开。

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时,应将相关法律规定、财产处理方案、分配原则和方案,及时告知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执行款物的收付情况,应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

四、执行听证公开。执行案件办理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参与分配,终结执行及其他涉及重大权益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公开听证。实行公开听证的,应发布公告,并向听证参加人及时告知听证的事由、时间、地点及相关的权利义务。

五、执行强制措施公开。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应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悬赏执行、公告执行等措施向社会公众公开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

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拘传、限制出入境等强制措施时,应制发法律文书、告知权利义务。

六、执行裁判文书公开。人民法院应公开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裁判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外,执行裁判文书应在对相关信息进行必要技术处理后,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全部公开。

七、执行结果公开。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执行行为或按期结案的,应向案件当事人说明原因。

案件执结后应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将执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及时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通过档案、网络及其他信息平台的公开查询。

八、执行监督公开。加强内外部执行监督。实行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分权制约机制,落实执行廉政监察员工作制度;主动接受人大、检察等机关参与执行监督活动,积极接受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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