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摇来一朋友 四月骗走十八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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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2     浏览量:394

丧偶的个体微商吴某在走亲戚时摇微信发广告,与也在附近走亲戚的被告人朱某加为好友,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在短短的四个月时间内,被告人朱某以修车等名义骗走吴某现金十八万余元。近日,曾都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据悉,2017年2月,被告人朱某通过微信认识吴某。被告人朱某在与吴某交往中,为骗取吴某的信任,谎称其名叫陈某,在财政局工作。后二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期间,被告人朱某以修车、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多次从吴某处骗取钱款,并以吴某的名义办理拉卡拉信用卡(额度1.2万元)和交通银行信用卡(额度2.2万元),骗得吴某使用的浦发银行、兴业银行、邮政银行信用卡,将卡内额度透支,用于日常消费及赌博。后吴某多次向被告人朱某催要钱款未果,经前往财政局核实陈某身份发现自己被骗,遂到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报案。至案发时,被告人朱某共骗取吴某现金184606元。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其亲属代为赔偿吴某的经济损失80000元,吴某对被告人朱某的行为书面表示谅解。

另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朱某在足浴店消费时与该店员李某某相识。被告人朱某对李某某谎称自己名叫陈某,在公安局工作,以骗取李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朱某以请客吃饭、出差为名,多次从李某某处骗得3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具备可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鉴于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其亲属能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亦具备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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