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捕捞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没收全部作案工具。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9月14日晚,被告人孙某某、梁某某携带电瓶、逆变器、电鱼竿等禁用捕捞工具,相约来到先觉庙水库大聂家湾水域,在离岸两米处实施电鱼作业,非法捕捞时长近两小时。次日凌晨,二人在转运渔获物时,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称重,涉案渔获物包括鲫鱼、鲤鱼、白鱼等共计30.85斤。
另查明,根据农业农村部相关通告,先觉庙水库大聂家湾水域属于禁渔区,二被告人使用的电捕工具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令禁止的毁灭性捕捞渔具。案发后,孙某某、梁某某经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梁某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明知是禁渔区、禁渔期,仍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电捕鱼属于毁灭性捕捞方式,对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造成不可逆破坏;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电捕,危害更为严重。”承办法官指出,长江大保护是重大国家战略,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必将依法受到惩处。保护饮用水源地和种质资源保护区人人有责,切勿为蝇头小利以身试法。人民法院将持续依法严惩破坏水产资源犯罪,以司法之力守护江河安澜、生态永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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