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执前和解”,让胜诉权益更好更快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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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02     浏览量:657

为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近日,随州中院出台《关于民事执行案件执前和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深入推进“执前和解”,推动执行纠纷前端化解和源头预防,及时高效兑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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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从四个部分对执前和解工作进行规范。


一是案件分流与和解准备。法院在一站式执行事务中心设立法院执行和解工作室,由执行人员或派驻法院的人民调解员进驻开展执前和解工作。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分别导入执前和解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细则》明确对包括非金钱给付、基于特殊身份关系而产生的金钱给付请求执行等六种情形应引导申请人进行执前和解。

二是执前和解流程。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执前和解的,在和解员的主持下,可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对和解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执前和解协议的,由执行和解工作室转立案庭登记立案,转入执行程序。执前和解办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经双方同意延长和解办理期限的除外。

三是执前和解协议效力。执前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执前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应当受理。被执行人根据执前和解协议提出异议的,法院依法审查,分别进行处理。

四是执前和解保障。执行和解工作室可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公证员、律师、退休法官作为和解组织或者和解员。法院安排执行工作人员指导执前和解,做好执行财产保全工作,保障执前和解工作开展。

下一步,随州中院将以《细则》为指引,推动执前和解工作落实落地,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在诉前、在执前,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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