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水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规在水产品中添加“孔雀石绿”案,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判令韩某三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系个体水产经营者,在农贸市场从事鲜活鱼类销售经营。2025年3月,韩某从外地某市场购进鲜活黄骨鱼80余斤。为减少活鱼暂养期间病害死亡、降低毁损率,韩某购买“孔雀石绿”鱼药投入黄骨鱼暂养水体中,并将用药后的黄骨鱼销售给某超市及流动摊贩。其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日常抽检时查获涉案鲜活黄骨鱼,经检测,抽检的鲜活黄骨鱼中孔雀石绿含量为8.11微克/千克,不符合《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被告人韩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为降低鱼类损毁率,保证自己的经营利益不受损失,罔顾他人食品健康安全,在其购进、销售的水产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孔雀石绿”是三苯甲烷化学物,易溶于水,可治理鱼类水霉病、寄生虫与真菌感染,但具有致畸、致癌、致突变的作用,进入人体会严重影响身体健康,被国家明确列入食品动物禁用药物清单。广大食品经营者应恪守法治底线和行业操守,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自觉杜绝使用、添加、销售含有违禁药品、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关。任何以牺牲公众健康为代价的非法获利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酒石酸锑钾,β-兴奋剂类及其盐、酯 ,汞制剂:氯化亚汞(甘汞)、醋酸汞、硝酸亚汞、吡啶基醋酸汞 ,毒杀芬(氯化烯),卡巴氧及其盐、酯,呋喃丹(克百威),氯霉素及其盐、酯,杀虫脒(克死螨),氨苯砜,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呋喃苯烯酸钠 ,林丹,孔雀石绿,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群勃龙(去甲雄三烯醇酮)、玉米赤霉醇 ,安眠酮,硝呋烯腙,五氯酚酸钠 ,硝基咪唑类:洛硝达唑、替硝唑 ,硝基酚钠 ,己二烯雌酚、己烯雌酚、己烷雌酚及其盐、酯 ,锥虫砷胺 ,万古霉素及其盐、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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