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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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6-26     浏览量:18178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依法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 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行政诉讼的,还应当分别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一、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是指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事关系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案件。

立案要求:

(一) 原告须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

(二) 原告须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须核对原件),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三) 原告为公民的,须本人持身份证亲自办理立案手续。公民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法人或其他组织指派、委托他人代为立案的,须提交足以确认真实性的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双方联系电话;

(四) 提交立案时必须审查的有关证明材料或复印件;

(五) 按照核定的数额交纳诉讼费用或请求司法救助。

二、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立案要求:

除符合民事案件立案要求第(一)、(二)、(三)、(五)条之规定外,原告还须提交行政机关对原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复印件或相应的证明行政机关与原告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执行案件

(一)执行案件包括:

1、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由本院一审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

2、 上级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或同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3、 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

4、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案件。

5、行政机关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立案要求:

1.对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立案庭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申请人申请执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执行申请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2)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如法律文书为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则还应提交相应的合同原件;如法律文书为生效的劳动争议裁决书,则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裁决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裁决书生效的证明)。

(3)申请人为公民的,须本人持身份证亲自办理立案手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指派他人代为立案的,须提交足以确认真实性的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双方联系电话。申请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须核对原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3.申请人提出的执行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1)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生效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

(3)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被申请人是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人;

(4)被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5)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四、公民申请减、免、缓诉讼费或执行费的规定

案件范围: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损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具体适用减或免或缓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

公民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并有组村(社区)、乡(镇)的证明(盖章)。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救助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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