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全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与考评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分级与考评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全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实际,本院决定编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及提供企业重整服务的管理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
原已入选《2023年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各级管理人,有意加入《2026年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均需重新报名。
二、申报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2026年7月29日至31日上午0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再接收报名材料。
2.报名地点:各中级人民法院。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登记为一级管理人的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机构成立满8年,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满5年或专门提供企业重整服务的破产清算事务所执业满5年;
2.有固定的破产案件办理团队,由12名以上具有专职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或中级以上会计师资格等专业资质的主办人员组成;
3.办理过重大、疑难、复杂的企业破产案件,具有突出的执业能力和办案业绩。
(二)申请登记为二级管理人的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机构成立满5年,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满2年或专门提供企业重整服务的破产清算事务所执业满2年;
2.有固定的破产案件办理团队,由6名以上具有专职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或中级以上会计师资格等专业资质的主办人员组成;
3.办理过较大的企业破产案件,具有较强的执业能力和办案业绩。
(三)申请登记为三级管理人的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机构成立满3年,但专门提供企业重整服务的破产清算事务所除外;
2.有固定的破产案件办理团队,由3名以上具有专职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或中级以上会计师资格等专业资质的主办人员组成。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不能编入管理人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年;
3.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3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6.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方式
机构无论申报哪一级管理人,均应向报名地中级人民法院报送相关材料。在《2023年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原各级管理人,符合相应管理人等级条件且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原则上报相应等级管理人。首次自愿报名加入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应报名三级管理人,各中级人民法院择优选入。
一级管理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执业,二、三级管理人只能在报名地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执业。
五、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报名材料:机构报名提交的材料应按报名条件规定的内容和顺序装订成册。
(一)律师事务所
1.报名登记表;
2.履职承诺书;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律师协会出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名单;
5.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6.本所具有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工作经验的执业律师名单、律师业务履历;
7.自2023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止本所律师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裁定书、终结裁定书、法院指定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决定书,及其他能够客观证明本机构有关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执业经验证明材料(复印件);
8.本机构、机构负责人、合伙人、管理人团队负责人近3年无违规违纪违法或受行业自律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说明,并由主管单位出具证明;
9.加盖本机构公章、由负责人签字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版见本公告附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
1.报名登记表;
2.履职承诺书;
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名单;
5.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本所具有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工作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名单、注册会计师业务履历;
7.现任本所注册会计师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裁定书、终结裁定书、法院指定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决定书,及其他能够客观证明本机构有关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执业经验证明材料(复印件);
8.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关于本所近三年出具审计报告数量的证明;
9.自2023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止本所出具的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报告(原件、首页和签字盖章页复印件)、相关案件管理人或清算组委托审计的委托合同(复印件)。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隐去;
10.本机构、机构负责人、合伙人、管理人团队负责人近3年无违规违纪违法或受行业自律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说明,并由主管单位出具证明;
11.加盖本机构公章、由负责人签字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版见本公告附件)。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及其他提供企业重整服务的管理咨询公司
1.报名登记表;
2.履职承诺书;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本机构出具的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社保缴费证明等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本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从事清算或经营管理业务的证明材料,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学科相关专业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6.自2023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止本机构现有从业人员具有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工作经验的人员名单、业务履历;
7.本机构现有从业人员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裁定书、终结裁定书、法院指定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决定书,及其他能够客观证明本机构有关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执业经验证明材料(复印件);
8.本机构、机构负责人、合伙人、管理人团队负责人近3年无违规违纪违法或受行业自律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说明;
9.加盖本机构公章、由负责人签字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版见本公告附件)。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采取评审的方式择优录取。
特此公告。
附件:
公告附件.docx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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