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法院一案例入选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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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3-09     浏览量: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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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省法院发布8件贯彻实施民法典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周某诉刘某抚养费纠纷案”入选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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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周某(女)与刘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已成年。自2022年12月,周某因患病多次住院治疗仍未能痊愈。2024年底,周某经鉴定为智力二级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自周某患病以来,刘某既未履行照顾义务,也未支付任何医疗费和生活费用,所有费用均由其年迈父亲承担。周某因无生活来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履行夫妻扶养义务。诉讼中,周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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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周某因疾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困难,属于法律规定需要扶养的情形。刘某作为丈夫,在妻子患病期间未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既违背了夫妻间相互扶持、文明友善的家庭伦理,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遂依法判令刘某向周某支付已发生的医疗费、生活费等共计5万余元,以及按每月2500元标准向周某支付扶养费(暂计至周某年满50周岁)。审理期间,鉴于周某急需治疗资金,法院依据其申请,依法裁定先予执行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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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的重要内容,是从双方缔结婚姻开始就产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不因感情变化或分居而免除。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体现在物质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照顾、精神上相互支持。

本案中,刘某在妻子周某身患疾病时未尽法定扶养义务,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周某主张扶养费的诉求,并充分考虑其治疗及生活紧急需求,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既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也有力维护了患病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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