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未”来,“隔空猥亵”被重判!

字号:        

时间:2023-04-18     浏览量:611

近日,被告人毛某因“隔空猥亵”未成年儿童,被曾都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640 (2).png

案情简介: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中旬,被告人毛某在网络游戏平台结识被害人周某某(女,未成年人),其将自己注册的QQ号交给周某某使用,并添加周某某为好友,聊天中,周某某告知毛某自己未满14周岁。被告人毛某以交换隐私部位照片等为由,将个人隐私部位照片发送给周某某,并多次诱哄周某某拍摄自己隐私部位的照片发送给其观看。因毛某要求连视频互看对方身体,周某某拒绝并删除了毛某QQ好友。后毛某更换QQ号,以存有周某某隐私部位的照片相要挟,强行添加周某某QQ好友,并以此胁迫周某某拍摄自己隐私部位的照片发送给其观看,周某某被迫拍摄自己裸体照片发送给毛某。后周某某母亲发现周某某与毛某的聊天记录,向公安机关报案,至此案发。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明知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儿童,仍通过网络社交软件,以诱骗、胁迫等方法,多次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敏感部位照片供其观看,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毛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毛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经随州中院二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区别于传统的身体接触方式,“隔空猥亵”具有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广的特点,虽然没有直接与被害人进行身体接触,但是利用网络强迫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送隐私部位的照片、视频等行为,都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希望广大家长和学校要切实履行监护和教育责任,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帮助未成年儿童提高风险辨别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醒未成年儿童不轻信陌生网友花言巧语,不随便透露个人隐私信息,万一受到不法侵害应及时告知家长或老师并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