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法院判决首例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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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02     浏览量:434

近日,随县法院审结首例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74月,被告人陈某通过微信与制作假证者联系,向对方提供了自己的照片并通过微信支付1500元后,从对方购得姓名为“杨某某”、相片为其本人的身份证和A2驾驶证。2017913日,被告人陈某驾驶车牌号为豫QD0323/QL318挂重型半挂货车行经随岳高速随县收费站时,被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三支队随县大队民警拦停检查,陈某将所持“杨某某”身份证和A2驾驶证(照片均为陈某)出示给民警检查时,被民警查出其使用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均系冒用杨某某身份信息的虚假证件。公安机关立即对陈某采取了强制措施。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并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予以使用,严重危害身份证件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201511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明确了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将身份证件的概念扩展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全部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此外还增加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对相关的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在本案中,随县人民法院准确适用了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相关条文,严厉打击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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