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特邀调解名册制度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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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2     浏览量:334

为进一步加大对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员管理力度,提高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矛盾化解水平,保障特邀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推动更多的矛盾纠纷诉前分流,大幅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结合本院此前制定的《在线调解工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现就建立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工作,现对本院于2019年制定的《法院主导的诉前联动纠纷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选任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建立名册管理制度,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方便当事人进行监督。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调解规则和相关的工作制度、调解员基本情况、开展调解工作介绍等,经人民法院审查后纳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特邀调解组织内的调解员,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该组织名册中列明,视为人民法院的特邀调解员。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组织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后纳入特邀调解员名册。特邀调解员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四条  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时,可以征求当事人意见,由当事人自行在名册中协商选定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也可以由法院指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五条  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按照确定的调解业务范围受理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据特邀调解组织的调解员规模适当增加委派或委托调解的案件数量。

第六条  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受理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开展调解工作。因调解工作需要,法院可以邀请部分特邀调解员常驻法院开展矛盾调解工作。

第七条  法院结合调解员思想道德、调解能力及日常绩效对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建立业绩档案,及时更新名册信息并在互联网发布,具体事项由立案庭负责。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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