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因帮助发送合成“艳照”、高价收购电话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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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2     浏览量: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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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覃某、汪某、夏某三人因帮助他人发送合成“艳照”、高价收购手机卡等方式牟利,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到一万五千元不等,同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5月至6月,被告人覃某、汪某在网上结识了“鹰雄”(身份不明),并利用境外聊天软件与其单线联系。2023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覃某、汪某二人按照“鹰雄”的安排,驾车到湖南省境内指定的多处快递收寄点收取邮寄的手机60部及电话卡150张。之后,覃某、汪某按照“鹰雄”的指示将手机内事先编辑好的“艳照”等敲诈勒索彩信发给手机通讯录中保存的指定联系人,使用后的手机和电话卡全部销毁。期间,二人从“鹰雄”处获利21000元。

2023年9月底,被告人夏某通过“鹰雄”在网上发布的“高价回收移动电话卡”招揽广告与其结识,在明知“鹰雄”高价回收手机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夏某仍收购10余张电话卡出售给“鹰雄”,获利15000余元。

2023年10月,被告人覃某、汪某、夏某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检察机关以三名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汪某、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信息网络环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三名被告人到案后主动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三名被告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情节严重”包括“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20张以上的”等情形。日常生活中,广大群众要警惕高价回收银行卡、手机卡等广告,切莫贪图利益,沦为他人的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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