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主审法官独任审案件 院长不再签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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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7-10     浏览量:4677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纲要提出了45项改革举措,是指导未来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庭长院长不签裁判文书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规律的客观要求。针对内部层层审批,办案权责不明等问题,“四五改革纲要”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作为关键环节,推动建立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在完善审判责任制方面,将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选拔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主审法官,作为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中的审判长。完善合议庭成员在阅卷、庭审、合议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同时,裁判文书签发机制也将改革。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由院、庭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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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表示,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责任制与院、庭长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并不是对立关系。

  他指出,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将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建立分案情况内部公示制度。对于变更审判组织或承办法官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示。

  同时,还要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变更、审限变更的审查报批制度。规范院、庭长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机制,建立院、庭长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书入卷存档制度,以及主审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权与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

  地方追缴赃款赃物统一上缴省级国库

  在人事管理改革方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将配合省以下法院人事统管改革,推动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

  同时,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与之配套的,则是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此外,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确保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以正常晋升至较高的法官等级。

  “四五改革纲要”还提出,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机制改革。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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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科院法学硕士生导师赵运恒认为,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沿用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四五改革纲要”提出的改革内容,可以把优秀人才留在审判一线。

跨行政区环境保护案件指定管辖确保公正审理

  “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进一步改革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逐步改变主要以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做法,将绝大多数普通民商事一审案件的管辖权下放至基层人民法院,辅之以加强人民法庭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强化基层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职能。

  纲要就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作出了安排。在管辖制度方面,通过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确保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的民商事案件和环境保护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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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科院法学硕士生导师赵运恒表示,改变主要以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做法,可以让中级、高级人民法院集中更多的精力审理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

  行政区划与司法管辖适当分离,则可以让法院在审理行政、环保等案件时有效地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

  其他看点

  1.“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完善庭审公开制度,建立庭审公告和旁听席位信息的公示与预约制度。推进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范以图文、视频等方式直播庭审的范围和程序。

  2.纲要还改革了法院考评机制,废止没有实际效果的考评指标和措施,取消违反司法规律的排名排序做法,消除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

  3.纲要明确提出,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标准。建立对被告人、罪犯的辩解、申诉和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的机制,完善审判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工作机制,加大人权司法保障力度。健全司法过错追究机制,统一司法过错责任认定标准。

  专家说法

  保障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此次改革最终目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此次法院改革最终目的是要保障独立行使审判权。他指出,法院的独立是三个方面的独立。其一是整个法院系统的独立,也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指的是整个社会对法院审判的尊重,不去干预。

  此次改革针对的是法院另外两个方面的独立,即每个法院都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每个法官每个合议庭都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要通过改革,实现这两个独立。

  “这次的改革,一方面人权和财权都在往上收、提供了客观保障,另一方面彻底解决法官审判权和领导监督权及管理权的界限”,洪道德表示,在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上,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对办案程序有严格的规定,每级法院、每个合议庭、每个法官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独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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