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托关系“捞人”为名诈骗80万,一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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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8     浏览量: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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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帮他人托关系“捞人”为名的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王某娟得知其弟王某强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害怕牵连到自己,便通过中间人联系被告人吕某。吕某谎称自己可以疏通关系解决王某娟和王某强的涉案问题,但需要“活动经费”80万元。王某娟急于“捞人”,凑得80万元交给吕某,吕某将钱款藏匿家中。此后,在王某娟多次询问事情办理进展时,吕某均谎称正在疏通关系,让王某娟暂且不要去公安机关投案。2023年2月,公安机关将王某娟抓获归案,根据其供述,电话通知吕某到案接受调查。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根据其供述将上述80万元予以查扣。后检察机关以吕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吕某经公安机关通知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已退缴全部涉案款物,具备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综合被告人吕某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被害人基于不法原因向行为人给付财物,是否影响诈骗罪的认定?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疏通关系帮忙‘捞人’”的事实使王某娟陷入错误认识,王某娟也基于此错误认识向吕某交付财产,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所以被害人基于不法原因给付财产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

本案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为何不返还给被害人?一是从法律规定上看,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本案中,被害人王某娟所托事项系违法行为,且在民法领域,不法给付人因不法给付行为的不法属性丧失返还请求权。基于法律秩序的统一,在刑事领域也不应予以保护。二是从社会效果上看,被害人王某娟请托被告人吕某帮忙“捞人”,该事项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应为社会所鼓励。若发还被害人,则默认了该行为的合法性,更容易滋生请托等违法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故法院依法判决对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司法公正不容亵渎,任何企图干预司法活动,违规过问案情、请托说情等均将按照“三个规定”进行记录上报。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警惕,当心“请托型”诈骗,在表达诉求、争取合法权益务必走法律途径,切勿轻信托关系、走后门等说辞,防止落入诈骗圈套,落得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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