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食“上头”电子烟?获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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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4-18     浏览量:66

近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食“上头”电子烟案,被告人宗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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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4年9月13日,被告人宗某某与严某某在购买了两支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后,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某一起吸食,后李某某又邀约吴某某、潘某某来到宗某某家中,五人一起吸食上述电子烟弹。经检验,被告人宗某某、严某某、李某某毒品检测结果呈依托咪酯阳性、吴某某呈美托咪酯阳性。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宗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宗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宗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宗某某不服上诉至随州中院,二审审理中,宗某某以服从原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随州中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提供的场所可以是住宅、居所或者租住房、酒店、酒吧等固定场所,也可以是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是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行为,也可以是无偿行为。因此,如果发现吸毒人员在自己所属场所吸食或注射毒品,一定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警,否则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近年来,电子烟在年轻人群体中逐渐流行,本案中的“上头电子烟”被添加了依托咪酯等管制精神药品,实为新型毒品,过量吸食会导致神志不清、昏迷、呼吸暂停、窒息死亡等严重后果。广大青年应提高警惕,认清新型毒品的危害,切勿被“上头”电子烟所迷惑,自觉做到拒毒、防毒,坚决对毒品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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