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琐事起冲突,暴力袭警入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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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23     浏览量:628

近日,随州中院审理一起李某某妨害公务罪上诉案件,并依法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25日13时许,广水市公安局广水分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广水市广水办事处某居民家中有人持刀行凶伤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值班民警瞿某、彭某等人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发现李某某用水果刀将其两个姐姐划伤,并站在屋里持刀威胁民警,与出警民警对恃达三个多小时。广水市公安局巡逻大队民警周某带队赶到现场增援。在对李星新多次劝说无效后,民警决定破门入室对其进行控制。民警周某欲制服李某某,并夺取其手中水果刀时,遭遇李某某反抗,被其咬伤左前臂。经鉴定,周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经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广水法院以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并有暴力袭警情节,判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李某某不服,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暴力袭警,上诉至随州中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刀与出警民警对峙在先,在民警夺其刀欲制服其时暴力反抗咬伤民警在后,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暴力袭警情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遂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为一起因家庭琐事演变为暴力袭警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失业多年在家,听不进其亲人劝告而头脑发热持刀划伤家人,在民警依法出警时仍不肯“束手就擒”,经多方劝阻无效,在对峙过程中咬伤民警手臂,触犯了刑法而锒铛入狱。如果本案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冷静对待家人的劝告,在民警介入时能够理性配合,就不会出现事态失控的局面,也就不会因家庭琐事而引致遭受刑法处罚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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