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法院发布3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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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12-31     浏览量: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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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5年6月1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今年10月以来,在市委政法委统筹领导下,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专项行动,依法惩治各类拒执行为

凝聚“生效判决、裁定必须履行”的社会共识,现精选发布今年以来3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自然人协议离婚转移财产、隐匿行踪、拖延履行等个人拒执情形,也包括相关主体协助逃避执行的情形,旨以案释法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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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湖北某新材料公司与山东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山东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湖北某材料公司支付货款80余万元及利息,桑某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二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湖北某新材料公司向曾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曾都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查控措施,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某农业公司账户30余万元。剩余50余万元债务,二被执行人以“无力偿还”为由拖延履行,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案件推进陷入僵局。为打破执行困境,曾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团队通过线索深挖,发现被执行人桑某某的配偶于某有稳定收入来源,于某的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其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系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遂依法冻结于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住房公积金。同时,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桑某某住所地开展实地调查,核查财产线索。经调查确认,桑某某在案件执行期间,伙同配偶于某将名下投保的保险单办理退保,所得20余万元现金价值均用于个人消费,其行为已涉嫌规避执行。执行法官固定相关拒执证据,在查找桑某某无果后,锁定于某的工作单位,并向于某送达《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执行法官结合证据以案释法,详细释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于某意识到拒执行为的严重性后,主动向法院申请提取其名下住房公积金及剩余保险现金价值,合计10余万元,代为桑某某偿还欠款。次日于某又将剩余30余万元执行款足额汇入法院指定执行款账户,案件至此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曾都区人民法院面对被执行人逃避并拖延履行的执行困境,通过强化财产排查、深挖线索,精准锁定家庭共有财产及规避执行行为,依法采取账户冻结等强制措施,为案件突破奠定基础。同时创新运用《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两书”机制,结合涉嫌拒执罪的证据进行释法说理,既彰显法律刚性权威,又体现执行人文关怀,促使被执行人亲属主动代为履行全部债务。案件的顺利执结,不仅及时兑现了民营企业胜诉权益,为类似执行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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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何某明、刘某华与胡某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水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胡某红赔偿何某明、刘某华损失合计62.5元。判决生效后,胡某红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何某明、刘某华向广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广水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胡某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胡某红收到该文书后,既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胡某红名下有宗申牌摩托车、五菱牌汽车各一辆,广水市人民法院对上述车辆作出查封、扣押裁定,并责令被执行人胡某红限期将车辆移交法院处置,胡某红仍然拒不执行。

被执行人胡某红因拒绝报告财产,拒不履行裁判义务等行为,被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但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胡某红在执行过程中,为规避执行与其妻子姚某艳办理离婚手续,协议将其名下一套房屋转移到姚某艳名下,所有债务由胡某红承担。还查明,被执行人胡某红离婚后,仍与姚某艳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个体商店。被执行人胡某红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广水市人民法院将胡某红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广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胡某红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5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4日被逮捕。2025年4月27日,被执行人胡某红与申请执行人何某明、刘某华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损失41万元,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2025年11月26日,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胡某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以胡某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胡某红在负有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情况下,不仅拒绝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更以虚假离婚方式转移财产且经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悔改被执行人漠视法律,屡次抗拒执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在被刑事拘留后自愿履行义务,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本案以打促执成效显著,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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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赵某勇与张某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张某学向赵某勇支付货款42.5万元及利息。因张某学未履行还款义务,赵某勇向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学藏匿行踪,执行人员多次前往其居住地走访无果。2025年2月28日,经执行人员多次蹲守,张某学被拘传到案。同日,随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张某学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满后,被执行人张某学仍不履行裁判义务,法院持续走访查实张某学以个人名义承租商铺,对外由其配偶经营从事装饰行业,且其手机微信账单中存在持续的收入和消费支出流水,具备一定的收入来源。

后赵某勇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张某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随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张某学于2025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被捕后张某学主动寻求协商,经多方调解,最终其与赵某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25年9月29日一次性付清38万元案款,赵某勇撤回起诉,案件得以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中,张某学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藏匿行踪、隐匿收入等方式逃避执行,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通过调取被执行人使用的微信账单,精准查实被执行人隐匿的收入线索,为申请执行人提起拒执刑事自诉夯实了证据基础。从精准取证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到支持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刑事自诉,再到最终促成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随县人民法院通过拒执罪刑事追责这一强力手段,有力震慑了拒执行为,维护了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彰显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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