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一方为了获得子女抚养权而在抚养费问题上妥协让步,乃至放弃抚养费的现象普遍存在。现实生活中,一方同意对方不用支付抚养费用,但事后又反悔或确实无力承担全部抚养费用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可否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呢?
近日,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子女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叶某胜向原告叶某某支付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案情简介
原告叶某某系被告叶某胜与华某某的婚生女。2016年10月,原告母亲华某某与被告叶某胜在曾都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考虑到离婚时被告叶某胜没有稳定的收入,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叶某某由华某某抚养,被告叶某胜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叶某胜与他人再婚,工作收入逐步稳定。而华某某经济能力下降,且随着原告叶某某成长,生活教育成本逐渐增加,华某某个人经济收入无法保障原告上学、医疗及日常生活等开支。原告叶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叶某胜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叶某胜在与原告母亲华某某离婚时,双方虽有约定被告不承担抚养费,但随着原告叶某某生活教育费用的增加,其要求被告叶某胜承担抚养费,有法律及事实依据。结合被告叶某胜的实际情况,判决被告叶某胜自2023年10月起至叶某某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叶某某抚养费700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充分尊重离婚双方的意思自治,对离婚协议的内容亦未加以明确限制,只要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一般男女双方离婚,协议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具有效力。但双方约定的效力不能对抗法律上父母对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即使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费,也不能从根本上限制子女对抚养费请求权利的行使。若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约定为一方不需要承担,抚养方的抚养能力又明显下降,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子女在必要时起诉要求另一方父母支付抚养费或提出超过协议的合理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