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窃听窃照设备帮助考试作弊,12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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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4     浏览量:410

“考试包过,不过不收费!放心,有‘高科技’!”这样轻松的考试,却有人因此获刑。


日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三件非法销售窃听、窃照器材及非法使用窃听、窃照设备帮助考生作弊案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至3月,被告人路某、陈某、张某等7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单独或合伙使用微型摄像头、蓝牙耳机、全网无线WIFI路由器等窃听、窃照设备,先后为39名参加特种设备作业考试的考生考试作弊,并收取每名考生1200元至1500元不等的考试包过费用,或单独收取300元至500元不等的考试作弊费用,累计获利近2万元。在2023年3月的一场考试中,公安机关在某考场内将正在帮助作弊的路某、陈某等人抓获,并扣押了作弊使用的微型摄像头、蓝牙耳机、全网无线WIFI路由器等物品。经鉴定,涉案微型摄像头、蓝牙耳机均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后公安机关根据7名被告人的供述及其相关网购记录,先后将在网上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的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李某以及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的陈某丁等5人抓获到案。经查,2022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发现售卖微型耳机有利可图,遂邀约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一起开设网店售卖微型蓝牙耳机、蓝牙模块、耳机电池等窃听电子产品。经营期间,三人共销售微型耳机达170余单,获利近10万元。被告人李某则多次从陈某乙处购买微型蓝牙耳机、蓝牙模块、耳机电池等窃听专用器材并在网上销售,获利600元。被告人陈某丁同样通过网店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获利13960元。路某等人即从上述5人网店购买微型摄像头及配套设备用于帮助参加特种设备作业考试的考生考试作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路某、陈某等七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单独或合伙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为参加特种作业考试的考生考试作弊,严重影响特种作业考试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李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被告人陈某丁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构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遂依法分别判处上述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属于国家严格管理的物品,非法流入社会,不仅可能侵犯公民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等,还可能威胁国家安全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即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一般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物品,除非法律特别授权,私自生产、销售、使用即为非法。《刑法》第二百八十三、二百八十四条也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的定罪量刑作出明确规定。广大群众要仔细甄别、正确使用相关录音录像设备,切勿投机取巧、以身试法。同时,高考临近,希望广大考生认真备考、诚信参考,切不可听信所谓“包过”等宣传承诺,防止触犯法律,悔不当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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