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中院在审判庭内拘留一名“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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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7     浏览量: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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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随州中院在随县法院审判庭内对一名前来参加庭审的“老赖”采取拘留措施。

陈某某与随州市某石业有限公司、刘某某、刘某辉采矿权转让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鄂民终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随州市某石业有限公司应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陈某某转让款2406.25万元及利息,向陈某某支付250万元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15万元,刘某某、刘某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项。判决生效后,因随州市某石业有限公司、刘某某、刘某辉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9月19日,陈某某向随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州中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随州市某石业有限公司、刘某某、刘某辉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然而被执行人逾期既未报告也未履行。

2018年2月7日,随州中院以刘某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为由,决定依法对刘某辉拘留十五日。因刘某辉一直躲避执行,法院无法找到其人执行拘留措施。直到9月4日下午,随州中院执行干警得知被执行人刘某辉将在随县法院出庭参加庭审,遂迅速出警,将刘某辉依法羁押并送往随州市拘留所予以拘留。

一直以来,被执行人抱有“只要不接法院电话、不申报财产、不提供自己的下落,就可以逍遥法外”的侥幸心理,于是处心积虑便将自己藏起来,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岂会容忍“老赖”游走在法律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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