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路边的兰草不要随意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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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24     浏览量:804

近日,曾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采挖野生兰草案,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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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2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从老家随县吴山镇返程回随州城区途中,发现路边的山场栎树林里面生有兰草,就用随身携带的工具采挖野生兰草8株。其在随州城区摆摊售卖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采挖的8株兰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兰属二级保护种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其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二级保护植物野生兰草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杨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醒:兰花被称为“德花”,是花中君子,自古便是诗人颂赞的对象,其不仅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更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价值。2021年9月7日,国家公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野生植物名录》,除兔耳兰外,所有野生兰属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挖、收购、出售野生兰草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广大人民群众务必要提高生态保护意识,在野外遇到不认识植物,切不可随意采挖、移栽家中自赏或者用于贩卖,以防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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