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婚姻本是人生喜事,谁能料到真心白银却换来的却是虚情假爱呢?近日,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结婚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简介: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6月,被害人汪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裴某某,二人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期间,裴某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找汪某某要钱。为骗取上门费,裴某某让被告人龚某某冒充其母亲,并表示收到上门费后分给龚某某3000元。2023年7月,汪某某将裴某某带至家中上门,汪某某的父亲给裴某某转账支付上门费10001元。后龚某某假冒裴某某母亲多次与汪某某的父母见面并商量购买三金(金首饰)及领证结婚的事宜。
2023年10月,裴某某电话催促汪某某及其父母到其选定的金店内见面购买结婚三金,在销售人员的帮助下,将挑选好的黄金首饰试戴在身上。期间,裴某某将汪某某手机微信中关于自己的信息予以删除,之后催促汪某某付款。裴某某看到汪某某父亲付完款后,借口要上厕所离开了现场。汪某某找寻裴某某未果,又发现其电话及微信都已经被裴某某拉黑。龚某某也趁机逃离黄金店。裴某某与龚某某逃离现场后电话联络在约定地点碰面,裴某某将黄金钻石项链分给龚某某,自己留下黄金手镯和戒指,后二人各自离开。汪某某多次联系裴某某未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至此案发。
经查,裴某某带走的金首饰为黄金手镯一个、黄金钻石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共计2万元。公安民警先后将被告人裴某某、龚某某抓获到案,扣押了二人所得的黄金首饰,后发还给被害人汪某某。被告人裴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5万余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后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裴某某、龚某某犯诈骗罪向曾都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曾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某、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裴某某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具备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本以为是“天赐良缘”,却哪知是“甜蜜陷阱”。婚姻诈骗,是以结婚为诱饵,通过索要见面礼、结婚彩礼等方式诈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对被害人而言带来的不仅是金钱上的损失,还有心理上的创伤。广大群众在相亲交友时一定要加强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在结婚登记前,要对对方真实身份和家庭背景做一定的了解和核实,尤其要辨别核查对方身份信息及其家属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