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微信借钱,这三类记录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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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18     浏览量:362

   朋友间通过微信转账进行资金周转而对方久拖不还,借款还能要回来吗?近日,广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向某偿还原告熊某借款13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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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与向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至2023年间,向某多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熊某借款。基于朋友情谊,熊某通过微信陆续给向某转账38笔,共计1415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条。此后,向某分两次共计归还700元,剩余13450元经熊某多次催讨一直未还2025年4月,熊某通过微信给向某发送消息“拖欠熊某13450元的借款,请结清!”,向某回复“会还的”,却未履约。熊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向某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服务费。

广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原告熊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完整清晰,能够证明款项支付及部分还款的事实。2025年4月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熊某已明确催告欠款金额为13450元,且向某回复“会还的”,该行为构成了对债务关系的自认。综合转账凭证与聊天记录,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明确的借款金额,故对熊某要求向某偿还借款本金134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熊某未能提供双方约定利息及维权费用由被告承担的证据,对其有关利息及法律服务费的请求不予支持。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两项要件。熟人之间借贷往往碍于情面不立字据,一旦发生纠纷,出借人常面临举证困难。本案中,原告熊某胜诉,关键在于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形成了环环相扣的证据链:1、身份记录:证明了涉案微信账号的真实持有人分别为原告和被告,这是确定当事人的基础;2、转账记录:微信转账的电子凭证,清晰证明了资金交付的事实,完成了“款项实际交付”要件的举证;3、合意记录:催收聊天记录中,包含了被告对借款金额、债务关系的直接确认(如“会还的”),有效补强了“借贷合意”这一核心要件。

法官提醒,通过微信借钱应增强证据意识,若情面难却未立书面借据,务必注意保存好上述三类电子记录。在转账时,可利用备注功能注明“借款”;催收时,沟通内容应明确具体金额,并注意留存对方确认或承诺还款的记录,这些电子记录一旦形成完整证据链,将成为维权的关键证据。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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