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年龄骗取养老金?这个想法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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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30     浏览量:720

近日,曾都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社保养老金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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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秋,被告人张某与其妻子得知到退休年龄后可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二人商量通过改大年龄提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之后张某通过在复印打字店P图,修改其妻子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中记载的年龄,将其妻子的出生日期予以修改,提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至案发共领取人民币110577.76元,按照其真实年龄应领71782.56元,共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共计38795.20元。

2008年秋,张某再次通过同样的方式,将其本人年龄予以修改,提前10年“退休”,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至案发共领取117218.07元,按照其真实年龄应领37508.56元,张某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共计79709.51元。

2022年5月29日,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举报,遂向张某及其妻子核实情况,二人均如实说明情况。2022年7月20日,张某亲属代为向随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退还已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共计220585.47元。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交虚假身份证明的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共计118504.7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张某有自首情节,其亲属代为退缴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认罪认罚,故对张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社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心存侥幸以身涉法骗取社保基金,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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