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议审查过程中促当事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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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9-06     浏览量:9411

近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裁决庭在充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以审促执的职能作用,成功促使一件基层法院执行案件达成和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湖北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星公司)与徐州压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压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终审判决,压力公司返还齐星公司预付款133万元及赔偿齐星公司损失39万余元。因压力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齐星公司向曾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曾都区人民法院先后六次到徐州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压力公司的股东江苏永康机械有限公司在压力公司体外设立公司,并利用这些公司控制和调度压力公司的资金,导致压力公司银行账户上无资金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及其股东规避执行的行为致使执行工作进展艰难。曾都区人民法院对压力公司的拒不执行行为作出罚款30万元的罚款决定,被执行人仍不执行且不缴纳罚款,声称只愿意返还预付货款133万元。今年5月,曾都区人民法院、齐星公司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依据法律规定,裁定将本案提级并指定随县人民法院执行。随县人民法院收到案卷材料后,认真分析案情,制定执行方案,成立执行专班。由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带队执行,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全面调查,先后四次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掌握大量证据后,经报请审委会讨论决定,作出了追加被执行人主体的裁定,将参与转移资金规避执行的关联公司及个人追加为被执行主体,并及时冻结了追加的被执行主体的银行存款。追加被执行人因不服随县人民法院的追加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对随县人民法院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追加程序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并于823日派员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银行、工商部门进一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被执行人、申请复议人承认其规避执行行为的这一事实,并对法院执行人员表示歉意,对执行工作表示理解。本院执行人员因势利导,提出和解建议,搭建和解平台,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召集双方当事人参加由随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主持和解,用事实和法律及曾经合作伙伴的友情引导和解。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当即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并同意支付罚款30万元。和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于2013828日将执行款205万元、罚款30万元汇至随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

   本案执行完毕时,被执行人代理律师深有感触的说,随州两级法院的执行工作正向网上披露的一样,执行程序依法进行,执行人员勇于吃苦,执行方式敢于创新,执行和解用事实和法律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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