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有抵押担保,担保人能否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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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9-10     浏览量:172

近日,广水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借款人刘某甲偿还两笔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某银行对案涉抵押房产在最高额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人刘某乙对2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29万元个人额度共同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024年2月,刘某甲与某银行签订合同,授信额度300万元,以其名下位于武汉市的某处房产设立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债权额为200万元,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经他人介绍,刘某乙作为担保人为案涉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主债务人还是担保人提供,银行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承诺不因此提出抗辩。

2024年3月,刘某甲向某银行借款2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保证期为7年;后刘某甲、刘某乙作为共同借款人办理个人额度借款,提款29万元,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到期还本。两笔借款发放后,刘某甲与刘某乙未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借款发生逾期。某银行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刘某乙抗辩,案涉主债务人刘某甲已经提供房产抵押,银行应当优先处置抵押物,其自身不应直接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主张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向其催收,应当免除保证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恪守约定。关于保证责任履行顺序,本案《最高额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不论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由主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银行有权选择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无需先行处置抵押房产,该约定对签约各方具有约束力,刘某乙该项抗辩不能成立。案涉200万元借款债务并未超出合同约定保证期限,银行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保证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不以诉前单独口头、书面催收为前提。案涉29万元个人额度共同借款,刘某乙通过电子签约方式确认为共同借款人,应当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借款人逾期未还,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抵押房产已办理合法有效抵押登记,银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金融借款纠纷中,经常出现债务人自有不动产抵押,同时搭配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的混合担保模式。债权实现顺序遵循“约定优先、法定补充”的原则。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人可以跳过抵押物直接向保证人追责的,该约定合法有效,保证人不能以“应当先处置债务人抵押物”来对抗债权人。如果担保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法律要求债权人优先就债务人抵押物受偿,不足部分再向保证人追偿。连带责任保证意味着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也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还债。

在此,法官郑重提醒:对于保证人而言,金融文书签字具有严肃的法律效力,电子签约、人脸核验与纸质签字效力等同,切勿因人情随意签字,签字前务必仔细审阅担保范围、实现债权顺序等核心条款,看清自身身份是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还是保证人,精准预判法律风险。一旦逾期违约,将面临还款诉讼、财产查封、征信受损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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