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钱开公司没钱开工资
——“老赖”获刑4个月,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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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9     浏览量:672

近日,随县人民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经查,2009年12月,被告人王某雇请35名民工在其承包的工地做工,工程完工后,被告人王某领取592万余元的工程款后仍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35名民工工资21.9万元,其个人却与他人合伙注册成立公司,并在认缴额为150万元的情况下,实缴出资250万元。2015年10月19日,35名民工将此情况向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投诉,该部门对被告人王某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被告人王某仍拒不支付。后在公安机关介入下,被告人王某与劳动者达成了《还款协议》并写下还款《保证书》,但王某仍未按协议履行义务。随县法院立案后,被告人王某迫于司法压力才主动偿还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21.9万元,取得了劳动者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但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民工工资长达6年之久,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具备的量刑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随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惩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老赖”,依法维护35名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稳定与和谐,营造了诚实信用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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