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不“终止”,握紧“拒执”利剑化解陈年旧案

字号:        

时间:2024-10-29     浏览量:266

“感谢法院帮我们追回拖欠多年的欠款,我们申请撤回对被执行公司拒不执行裁定罪的刑事控告。”10月23日,在成功收到130万元执行款项后,申请执行公司湖北某专汽公司向曾都区法院申请撤回刑事自诉。

2013年12月,湖北某专汽公司与山西某养殖公司签订车辆定作合同,车辆交付后,山西某养殖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湖北某专汽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5年10月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在审判中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山西某养殖公司先行支付货款50万余元,剩余货款118万余元在验车完毕当日付清。

2016年3月,因山西某养殖公司未履行生效的调解书,剩余118万货款未还,湖北某专汽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曾都区法院立案执行后,依照执行生效的调解书作出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公司山西某养殖公司的对公账户,因未找到被执行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1月,该案被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曾都区法院开展“终本清仓”专项行动,在对终本案件进行再排查再梳理的过程中,执行工作人员通过调取被执行公司山西某养殖公司对公账户的银行流水,发现该对公账户在执行期间存在大额交易流水,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并前往山西太原调取拒执证据后告知申请执行公司,申请执行公司湖北某专汽公司遂向曾都区法院提起刑事控告,要求被执行公司返还118万元货款及迟延履行金12万元。曾都区法院自诉立案后,迅速将逮捕决定书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2024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执行公司山西某养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逮捕归案。10月 20日,王某某的亲属从山西赶至随州,表示愿意偿还所欠货款。经执行工作人员调解,双方再次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亲属于当日代为履行 10 万元,剩余120 万元于10月31日前支付。上述款项支付后,自诉人湖北某专汽公司撤回刑事自诉案件的控告。

10月22日,王某某亲属将剩余120万元及本案执行费、诉讼费全部汇入法院执行款账户。次日,湖北某专汽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刑事自诉,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准予撤回自诉的刑事裁定。该案圆满执结。

今年以来,曾都区法院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终本清仓”工作部署,扎实开展“终本清仓”专项行动,恢复执行案件401件,结案342件,其中执行完毕199件、达成执行和解94件,执行到位总金额11887.63万元。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