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案说法】外卖骑手在为谁“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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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16     浏览量: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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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曾都区人民法院城区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涉外卖骑手劳动争议案件,依法认定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合作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2021年2月24日,孔某(乙方)到某网络科技公司(甲方)应聘美团外卖派送工作,后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骑手),乙方的工作岗位为外卖骑手,工作职责是配送餐品以及甲方安排的其他任务。合同签订后,该网络科技公司对孔某在内的骑手会下达统一着装、开早会等要求,孔某工资取决于接单量,由美团旗下“钱袋宝”发放至孔某账户。因孔某发生交通事故,其便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其与该网络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赔偿工伤损失。后该网络科技公司向曾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曾都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综合考察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劳动报酬、所从事的劳动任务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因素。本案中,该网络科技公司与孔某劳动关系的认定,是“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型用工模式,对于此模式法律性质的判断,亦应遵循上述原则。

首先,根据该网络科技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包含配送服务。

其次,在日常工作中,该网络科技公司对孔某有着装、请假休息、开早会等制度要求,根据孔某提供的截图证据,亦可知该网络科技公司建立微信工作群,命名为“美团外卖超越队”,在群内通知骑手工作安排等内容,其日常管理已经对孔某的人身和工作内容形成了明显的控制和支配,该用工形式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

再次,该网络科技公司作为美团外卖的地区合作商,其享有与美团外卖约定的特定区域配送业务,其招聘骑手并对骑手进行管理,通过骑手完成订单配送任务以获利,是其企业经营的目的所在。孔某的劳动是该网络科技公司的组成部分,孔某的劳动成果归于该网络科技公司。美团外卖提供的APP等平台服务,系为孔某完成业务提供便利,骑手的接单量导致的直接获益者为该网络科技公司。而由第三方向骑手支付报酬,系网络技术发展背景下的新型支付模式,该模式并不改变该网络科技公司与孔某已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故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后语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外卖行业逐渐形成“平台+送餐员”的新型就业形态,和传统模式相比更为灵活、自主性更强,但因送餐员从业门槛低、人员流动性大、工作地点分散等特点,其与平台合作企业劳动关系的认定,比传统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更为复杂。面对新行业带动产生的复杂劳动关系,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在具体个案中,认真践行“双保护”原则,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

法条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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