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路捎老乡一程”本是互帮互助的暖心之举,但若中途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近日,广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好意同乘”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明确各方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对车主酌情减轻20%的赔偿责任。

原告姬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既是老乡又是工友。2024年9月27日,罗某某在完成工作后,出于情谊,驾车无偿搭载姬某某、陈某返回老家。途中,罗某某所驾车辆与前方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姬某某、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中,罗某某负70%过错责任,货车司机马某某负30%过错责任,姬某某、陈某无过错责任。原告姬某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姬某某构成十级伤残。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姬某某将罗某某、马某某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广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应首先由涉案车辆的承保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相应赔偿。就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法院认为,被告罗某某好意捎带老乡并未收取任何费用,该行为不具有营利性质,亦非法定义务,故罗某某驾车搭载姬某某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且罗某某在事故中仅为一般过失,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在罗某某应承担的34968.81元赔偿份额内酌情减轻20%的赔偿责任,最终赔偿
姬某某27975.05元。
法官说法:好意同乘是社会善意的体现,法律既不纵容“忘恩负义”,也不忽视驾驶人的安全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规定旨在鼓励善意互助,但减轻责任并不等于免除责任,车主唯有筑牢保险防线、规范驾驶行为,才能在传递温暖的同时,守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每一次善意搭乘都有安全兜底,让互助之举真正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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