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副院长张涛接受电台采访:解读立案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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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8-13     浏览量:5257

8月1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涛作客直播间走进随州市人民广播电台《平安·法治随州》栏目,围绕立案登记制问题,与主持人及广大听众进行了30分钟的交流。

《平安·法治随州》栏目是市委政法委和市人民广播电台今年联合开办的一档法治栏目,包括部门访谈、政法风采、平安随州、举案说法、法在身边五个版块。节目在随广新闻台每周三上午10:00-10:30播出,并通过随州电视台楚北网、炎帝论坛、随州论坛同步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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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访谈全文

导语:听众朋友们,自今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实行了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立案登记制被认为是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的关键之举。那么,新推行的“立案登记制”是如何破解“立案难”的?立案第一关将发生哪些实质性改变?又将如何更好地解决纠纷,依法维权?我想很多听众朋友对之还不是很熟悉,今天栏目组邀请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涛作客直播间,就这一话题与大家交流。张院长,您好!

答: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上午好。很高兴走进电台直播间,与广大听众朋友们进行交流。希望借助这样一个良好平台,使大家对法院立案登记工作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从而理解、支持和监督法院的工作。

问:请您先简单介绍下,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一些基本情况。

答:好的。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这次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指针,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立案登记制已于今年5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实行。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怎么理解来立案登记制与以前的立案制度有哪些不同?

答:在立案登记制前,法院实行的是立案审查制,就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要对诉讼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实质审查,然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

现在实行立案登记制,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再进行实质审查,而仅仅是对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都要登记立案。这实际上就客观地扩大了收案的范围。除了明确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法院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法院当场登记立案。

至于两者的区别,一是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

二是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三是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问:张院长,案件“久拖不立”是以前老百姓感觉立案难的一个突出问题。那么,现在立案登记制在登记程序时间上有无硬性规定,来防止这一问题?

答:老百姓到法院起诉、自诉或者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法院要一律接受诉状。当场能够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这种要求是明确的,时效性是很强的,要求是很高的。如起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认为起诉、自诉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无法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先行立案。这主要是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也对法院立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当事人而言,起诉、自诉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法院如果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当场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这里要明确的是,首先是书面形式告知,防止口头表达不清或者事后是否告知了说不清楚;其次是一次性全面告知,不能反反复复,让当事人来回跑路。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达到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

登记立案后,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转给相关业务庭。对登记立案后移送的案件,相关部门不得随意以起诉材料不齐全、诉讼证据有缺失或者案件难以审理执行等为由,退回立案部门。

问:登记立案后,法院案件数量是不是会大幅增加,如何应对?

答:实行登记立案制,法院各类案件数量会出现不同程度增长,涉诉信访等方面的任务也相应增加。

从法院自身而言,要大力提升诉讼服务水平。我们将继续抓好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完善便民服务机制,特别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行网上登记立案平台建设,让当事人更加方便地行使诉权。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要改革审判执行机制,完善先行调解机制,探索庭前准备程序。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包括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法官员额制改革、司法辅助人员制度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大力开展案件分流、促进和解、指导调解、诉调对接和案件速裁工作。探索建立民事庭前准备程序,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促进双方和解,强化审前案件管理和程序管控,让更多的案件解决在审前。

问:实行立案登记制,是否意味着所有的案件都能立案?

答: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

我们说,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也就是一审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请的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在阐明立案登记范围的同时,意见也明确了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包括: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问:如果有法院“有案不立”,是否会担责?

答: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律、改革措施的实施都必须有相应的措施保障。其中监督措施、追责措施,是确保重要举措完整落实的重要保障。必须进一步加大内外监督,才能让这项改革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这次改革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特别强调,要全面清理和废止各种立案土政策,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擅自提高门槛,干预法院立案。

问:实行立案登记制,让老百姓打官司立案方便了,是否意味着国家鼓励打官司?

答:实行立案登记制,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并不是鼓励人人都去打官司。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中各种矛盾纠纷也比较多,如果所有的纠纷都涌入法院,会带来巨大的司法压力。客观来看,打官司并不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手段,而是最后手段。因为,司法程序相对复杂,耗时长,成本高。我们说“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不同的纠纷采取不同的方式解决可能效果更好,事实上很多纠纷都适合采取非诉讼手段来解决。人民法院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将进一步推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群众在面对纠纷时有更多的选择。

同时,立案登记制改革只是解决了案件入门的问题,至于能不能打赢官司,还要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看法院依据事实、法律作出的判决。许多当事人起诉往往是抱着必胜的信心来的,其实起诉之前应尽可能收集齐全各方面的证据,同时研判对方可能提供的证据、可能提出的问题,避免盲目起诉,这样才能提高自己胜诉的几率,降低起诉的风险,真正实现打官司的目的。

问:实行立案登记制,立案门槛降低了会不会导致一些人违法滥诉?

答:李克强总理说:权力不能任性,这针对的是政府公权力。同样,对于公民来说,行使权利也不能任性。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公共权益。在确有必要的时候行使诉讼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也会予以支持。但对于虚假诉讼、滥诉等行为,法律是明确禁止的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一经发现,都将驳回其请求,并给予司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对扰乱法庭、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的,依法进行处罚。对聚众围攻、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加大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力度,依法予以制裁,维护正常立案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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