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现场】引入“案外人担保”打破借贷纠纷调解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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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4-28     浏览量:241

近日,随县人民法院在调解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巧用案外人提供担保的形式,为诚信履约“加码”,高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顺利化解矛盾。


2023年9月,被告严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并由被告曾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银行按约向被告严某发放了贷款10万元。2024年,被告严某收入下降,自2024年9月起多次逾期还款,尚欠贷款本金99160.72元及相应利息。原告银行多次与两被告协商无果后,诉至随县人民法院。


因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为快速化解纠纷,随县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将案件委派至该县民商事纠纷调解委员会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并指派立案庭法官指导案件调解。


“我们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也愿意还款,但目前确实资金周转困难,希望银行能够给予宽限期,允许我们分期清偿!”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严某、曾某提出。


“两名被告履行能力有限,我们怕达成调解协议后,对方仍不按期履行,这样我们的的资金就收不回来,不同意分期还款!”原告提出自己的担心,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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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破僵局?承办法官与调解员多次商讨后,确定“一方面引导被告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另一方面积极寻找债权履行保障方案”的思路。与此同时,被告曾某的父亲老曾得知情况后,主动提出为案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出具担保书。


“这正好可以弥补被告清偿能力不足的问题,这个方法可行。”承办法官了解到老曾的想法后,迅速会同调解员审查了担保人的身份信息,并向原、被告双方充分解释案外人担保机制,向案外人老曾释明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及风险,让各方清晰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


最终,原告银行在综合考虑严某还款意愿、老曾担保能力及亲情增信作用后,同意分期还款方案。被告严某当场支付了5000元,原、被告双方及案外人就剩余款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严某分期清偿,被告曾某及案外人老曾共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此,案件顺利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我们在民事调解过程中,双方常因信任危机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使调解结果具有更强的可执行性,一方面能打消债权人对债务人‘赖账’的顾虑,有利于实现债权人的诉讼利益;另一方面能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促进调解协议的高效履行。”承办法官在介绍调解经验时介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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