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上午,曾都区法院依法对梅某等11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梅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某、邓某、钦某、柳某等10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13年不等。
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梅某等11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害公务等多项罪名。经审理查明,2001年以来,被告人梅某为实现其通过违法犯罪而称霸一方、聚敛财物的目的,利用其长期作恶积累的恶名和狠气,纠集与组织被告人陈某和吴某及被告人邓某、钦某、柳某等人,形成以被告人梅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陈某和吴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邓某、钦某、柳某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1年至2016年,该组织长期盘踞在东城办事处蒋家岗,利用其经营的随州市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垄断当地建筑市场,攫取了巨额利益,2012年至2016年聚敛财物达7060588元。同时该组织大肆进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20余起,手段凶狠残忍,致多人轻(微)伤,在蒋家岗范围内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曾都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梅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陈某、邓某、钦某、柳某等10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等,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至13年不等,其中对陈某、邓某、钦某、柳某等并处50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梅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审判,是对党中央、国务院扫黑除恶重大部署的坚决贯彻,体现了曾都区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强决心,通过公正的审判,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