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案说法 · 315特辑】预付式消费、十倍赔偿,这些案例值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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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3-17     浏览量:352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随州中院推出“‘随’案说法——315特辑”,选取真实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通过“一案一解读”,为消费者权益保驾护航,为企业经营厘清红线。

案例一

预支付课程费后又后悔退课,钱还能要回来吗?

基本案情:2023年8月,宾某与某工作室签订《潜力优势教练班用户协议》,学习内容包括录播及直播课程、顾问指导及答疑、全球学员社群,约定服务期限三个月,宾某支付课程费9800元后,加入社群开始学习相关课程。另,协议约定“提供的所有线上或线下课程、咨询服务内容一经售出,不允退费,不允转赠”。2023年11月,宾某称自己时间精力不够,联系某工作室退费,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将案涉课程服务期延长六个月。2024年5月,宾某因个人原因再次要求某工作室退费,某工作室以合同预定不允退费且服务期限已截止为由拒绝退款,宾某诉至曾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宾某为提升自身能力,在某工作室处购买培训课程,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案涉服务合同的履行注重消费者的个人体验与效果,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以双方互相配合为基础,不宜强制履行,故对宾某要求解除案涉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协议约定“提供的所有线上或线下课程、咨询服务内容一经售出,不允退费,不允转赠”等内容,限制了消费者对所购买服务处分的权利,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且某工作室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宾某注意并加以说明,故该合同条款无效。关于退还课程费用的数额,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将合同未完全履行的责任完全归责于某工作室。鉴于某工作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无其他违约行为,法院综合考虑合同价款、服务期限、提供服务成本、宾某学习进度及系宾某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酌定某工作室退还宾某40%的课程费3920元。

法官说法:该案结合服务的具体性质、消费者的实际消费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是否应当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商家在提供预付式消费服务时,应当结合所提供服务的性质,考虑到存在消费者因故不能继续接受服务的可能,应允许消费者做出不接受商家继续服务的选择,不能全面排除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费用的权利。同时,若消费者违约解除合同,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也应当做到谨慎选择、理性消费

 

案例二

网购假冒伪劣商品,能否要求十倍赔偿?

    基本案情:毛某因身患疾病需控制体重,于2023年8月起,通过网络平台在某贸易商行购买11件某品牌特殊膳食食品用于代餐食用,共计支付价款4208.1元。毛某在使用案涉产品后,感觉身体不适,同时发现案涉产品并未如实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联系某贸易商行要求其提交产品合格检验报告未果后,投诉到生产者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毛某说明所购买的假冒伪劣产品,公司已在官网上作了声明。毛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贸易商行退还其购物款4208.1元,并向其支付十倍购物款的赔偿款42081元。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安全、健康、营养的食品,确保其生产或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健康危害。本案中,某贸易商行在线上销售的案涉产品既无防伪标识,也无生产商或经销商的授权。某贸易商行作为食品经营者,没有证据证明其所售食品来源合法,应认定经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毛某作为消费者购买案涉产品,结合其购买用途、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通常消费习惯,其消费行为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某贸易商行退还原告毛某货款4208.1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42081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没有证据证明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请求以其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作为食品行业的从业者、经营者,每一份产品都承载着消费者的健康期盼,更是企业立足市场的生命线,切勿因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红线,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选择正规的渠道、平台购买,注意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如发现购买的商品为“三无”产品,可先行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在协商未果时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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