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曾都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公司向准驾不符的摩托车驾驶人追偿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某向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9.8万元。
基本案情:被告张某某仅取得C1型机动车驾驶证,2022年6月,张某某驾驶摩托车与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相撞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因张某某在某保险公司处为其所有的摩托车投保交强险,李某某遂将张某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事故损失,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8万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8万元,共计赔偿19.8万元。判决生效后,某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某某的账户转入19.8万元,履行赔偿义务。后某保险公司又诉至曾都区法院向张某某追偿。
法院审理:曾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告张某某仅持有C1驾驶证,但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其驾驶摩托车与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属于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某保险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履行赔偿后,依法享有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张某某追偿的权利。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大家在驾驶出行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准驾不符“驶”不得。驾驶车辆是个技术活,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证驾驶车辆,不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即使购买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赔偿后也会向驾驶人追偿,最终由驾驶人承担赔偿损失,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