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日报7月7日讯)通讯员王艳丽、廖文杰报道:6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对罪犯熊某的缓刑执行,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这是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市首例因社区矫正人员违反规定,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
被告人熊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起接受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管。但自2013年3月以来,熊某违反监管规定,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脱离监管时间超过一个月,现仍下落不明,法院依据市司法局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调查走访、询问其家属后,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
据法官介绍,虽然法律规定对判处管制、假释、缓刑、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类罪犯可以通过社区矫正的方式执行刑罚,但其仍然要受到法律的约束。《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社区矫正人员如存在违反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等五类情形的,应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原判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