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法院首次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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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6-28     浏览量:1208

近日,广水法院作出了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殷某某强制医疗。

2013年4月24日,涉案精神病人殷某某来到被害人殷某的田边,因怀疑被害人殷某欺负其母亲,用铁锹将正在干活的殷某打倒,致殷某死亡。经法医鉴定,被申请人殷某某患精神分裂症,在精神病性症状支配下作案,认知功能受损致其作案时辨认能力丧失,殷某某无刑事责任能力,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经公安机关建议,检察机关申请对被申请人殷某某强制医疗。

   广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殷某某实施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对患有精神疾病且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致他人伤亡的案件,大多是由其家人或监护人负责看管,但不少精神病患者家庭根本无力看管或者放松了对精神病人的看管,导致了一些次生伤害案件的发生。如今,由政府对其强制医疗,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这类人员对社会安全和自身安全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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