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院一审判令未经许可擅自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恋人唱的歌》等4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被告刘某(系广水市某KTV经营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曲库中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享有著作权的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33800元。
这是市中院首次就KTV侵权纠纷作出判决,之前受理的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均以调解方式结案,本案亦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收效甚微,最终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以及被告的经营模式、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按每首歌600元和合理支出费用5000元的标准作出判决。
此案的判决,充分贯彻了调判结合原则,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作出指引,也为我市各KTV合法诚信经营确立了规则、树立了导向。